武汉汉阳:平台上传食客就餐视频被判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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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年12月11日    来源:湖北文明网

汉阳法院:删除视频并赔偿道歉

如今,用镜头记录生活越来越方便。然而,公共场合的直播、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最近一例判决给这一行为套上了“紧箍咒”。

位于武汉市汉阳江滩边的一家餐厅,紧邻鹦鹉洲长江大桥,很受年轻人喜欢。两年前,餐厅与一家短视频平台合作,由平台协调视频博主到店拍摄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播放,对自家门店进行推介。就在视频博主以探店的方式到店进行拍摄时,小丽和朋友正好在店内就餐。

“当时,视频博主问我愿不愿意入镜,接受一个采访,我现场就表示拒绝,并拿手挡住脸。”小丽回忆。自己平时就不喜欢拍照,自拍都很少。

一年后,小丽突然听朋友说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她的影像。她赶紧找到相关网页,发现就是在那家店就餐时被拍摄的视频,当时已有100多万的播放量。小丽很生气,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于是将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起诉到汉阳区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2万元。

“原告当时明确表达了不愿意被拍摄、不愿被播放的意思,但是平台方没有考虑到原告的想法,擅自在平台上播放了这个视频。”汉阳区法院法官王文兵认为,这其实是跟商家合作的商业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经过法院释法和调解,短视频平台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不涉及餐饮门店。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短视频平台将视频下架,向小丽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万元。

生活中,有不少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普通人没有。对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与身份地位无关。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例外情形。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包括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及特定公共环境,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等。

“随手拍”应注意哪些可能的法律风险?江汉大学法治研究所副所长储著斌教授认为,拍摄者可以征求路人的意见。如果没有征得同意,最好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比如用马赛克遮挡或是对面部、声音特征进行处理。

储著斌建议,视频拍摄者应具有自律心和边界感;监管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拍摄行为。湖北日报 记者刘畅、通讯员张娟、金红羽)

责任编辑:李欢

武汉汉阳:平台上传食客就餐视频被判侵犯肖像权

发表时间:2024-12-11 来源:湖北文明网

汉阳法院:删除视频并赔偿道歉

如今,用镜头记录生活越来越方便。然而,公共场合的直播、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最近一例判决给这一行为套上了“紧箍咒”。

位于武汉市汉阳江滩边的一家餐厅,紧邻鹦鹉洲长江大桥,很受年轻人喜欢。两年前,餐厅与一家短视频平台合作,由平台协调视频博主到店拍摄制作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播放,对自家门店进行推介。就在视频博主以探店的方式到店进行拍摄时,小丽和朋友正好在店内就餐。

“当时,视频博主问我愿不愿意入镜,接受一个采访,我现场就表示拒绝,并拿手挡住脸。”小丽回忆。自己平时就不喜欢拍照,自拍都很少。

一年后,小丽突然听朋友说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她的影像。她赶紧找到相关网页,发现就是在那家店就餐时被拍摄的视频,当时已有100多万的播放量。小丽很生气,觉得自己没有被尊重,于是将短视频平台和餐饮门店起诉到汉阳区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2万元。

“原告当时明确表达了不愿意被拍摄、不愿被播放的意思,但是平台方没有考虑到原告的想法,擅自在平台上播放了这个视频。”汉阳区法院法官王文兵认为,这其实是跟商家合作的商业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经过法院释法和调解,短视频平台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不涉及餐饮门店。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短视频平台将视频下架,向小丽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万元。

生活中,有不少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普通人没有。对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与身份地位无关。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例外情形。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包括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及特定公共环境,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等。

“随手拍”应注意哪些可能的法律风险?江汉大学法治研究所副所长储著斌教授认为,拍摄者可以征求路人的意见。如果没有征得同意,最好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比如用马赛克遮挡或是对面部、声音特征进行处理。

储著斌建议,视频拍摄者应具有自律心和边界感;监管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拍摄行为。湖北日报 记者刘畅、通讯员张娟、金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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