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未”花季 护航成长——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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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年03月01日    来源:湖北文明网

从最初的两人未检办案组,到“小龙侠”护苗工作室未检品牌的创立;从制度模式的萌芽探索,到如今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从未成年人专门司法保护,到“六大保护”融合发力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不知不觉,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走过12个年头。一段段光阴的背后,凝结着无数未检人的共同努力,印证着“守护未成年人花季、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的初心。

近年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先后获评湖北省巾帼文明岗、潜江市青年文明号,未检干警先后获评湖北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一等奖、“业务能手”和“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湖北省三八红旗手”等多项荣誉。

加大“双向保护”力度

全力守护“少年的你”

“检察官阿姨,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入大学后,选了自己喜欢的专业,谢谢你们。以后进入社会,我们也会踏实工作,回报社会……”“太好了,希望你们再接再厉,描绘自己美好的蓝天!”近日,接到小陈(化名)的电话,市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倍感欣慰。

2022年,未成年人小陈带领小李(化名)在内的20余名在校高中生,帮助“上线”在聊天程序上向不特定的人群发送赌博诈骗信息万余条,在微信上推送诈骗分子“二维码”名片,造成被害人4998元的损失。检察官考虑到小陈是马上面临高考的高三学生,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于是对小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年12月24日,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迷途少年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针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存在的失管失教问题,邀请3名家庭教育指导员制定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计划,并就如何改善亲子关系、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指导。2023年6月,小陈、小李顺利参加高考并如愿考上了大学。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35人、相对不起诉40人。依托“希望伴飞计划”公益项目及政府购买服务,与我市社工组织开展合作,由专业社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考察监督等工作,共帮助20余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同时,打出“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组合拳,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针对严重监护失职、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违法犯罪等,共依法向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30余份,有力促进了“甩手家长”依法带娃。

推动综合司法保护

照亮“隐秘的角落”

“酒店工作人员怎么不核实身份信息?为什么不联系孩子的父母?”2023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性侵幼女案件中发现,多名未成年男女在酒店同住一间房。随后,检察官对近3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发生在旅馆、酒店的占比近五成,涉案旅馆都存在入住登记不规范、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公安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监督市公安局“一案双查”,对涉案旅馆进行处理,并开展行业治理排查,落实“五必须”制度加强普法宣传。督促公安机关对10家旅馆进行了行政处罚,共行政罚款4.5万元,对于其中擅自经营旅馆业的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旅馆业。

同时,针对宾馆、酒店等场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高发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酒店、KTV、酒吧等娱乐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巡查宾馆45家、KTV经营娱乐场所67家、洗浴中心4家、酒吧2家,发现3处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整改隐患8家,下达整改通知11家。

创新普法宣传方式

护航莘莘学子追梦路

2023年,市人民检察院在“六一”儿童节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中学生等走进检察机关,举办模拟法庭并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活动获得社会各界一致好评。暑假期间,邀请百余名小学生走进潜江未检法治教育基地,聘请小小法治宣讲员与法治副校长共同走入“彩虹行动”帮扶点,帮助留守儿童学会自我保护,远离侵害。

“模拟法庭、法治动漫、情景模拟短剧……这样的法治活动既有趣,又能帮助我们学到法律知识,希望能多多举办。”孩子们兴奋地说道。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实现了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通过“线上”“线下”等宣传方式,开展法治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其中检察长走进校园进行法治巡讲获得湖北检察好新闻荣誉。积极贯彻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从业限制制度的宣传力度,开展强制报告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针对2起未落实强制报告的情况,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监督解除教师职务或取消教师资格5人,开展入职查询3000余人次。(潜江日报 记者 马煜 通讯员 熊思娟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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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未”花季 护航成长——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纪实

发表时间:2024-03-01 来源:湖北文明网

从最初的两人未检办案组,到“小龙侠”护苗工作室未检品牌的创立;从制度模式的萌芽探索,到如今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从未成年人专门司法保护,到“六大保护”融合发力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不知不觉,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走过12个年头。一段段光阴的背后,凝结着无数未检人的共同努力,印证着“守护未成年人花季、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的初心。

近年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先后获评湖北省巾帼文明岗、潜江市青年文明号,未检干警先后获评湖北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一等奖、“业务能手”和“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湖北省三八红旗手”等多项荣誉。

加大“双向保护”力度

全力守护“少年的你”

“检察官阿姨,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入大学后,选了自己喜欢的专业,谢谢你们。以后进入社会,我们也会踏实工作,回报社会……”“太好了,希望你们再接再厉,描绘自己美好的蓝天!”近日,接到小陈(化名)的电话,市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倍感欣慰。

2022年,未成年人小陈带领小李(化名)在内的20余名在校高中生,帮助“上线”在聊天程序上向不特定的人群发送赌博诈骗信息万余条,在微信上推送诈骗分子“二维码”名片,造成被害人4998元的损失。检察官考虑到小陈是马上面临高考的高三学生,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于是对小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年12月24日,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迷途少年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针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存在的失管失教问题,邀请3名家庭教育指导员制定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计划,并就如何改善亲子关系、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指导。2023年6月,小陈、小李顺利参加高考并如愿考上了大学。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35人、相对不起诉40人。依托“希望伴飞计划”公益项目及政府购买服务,与我市社工组织开展合作,由专业社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考察监督等工作,共帮助20余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同时,打出“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组合拳,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针对严重监护失职、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违法犯罪等,共依法向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30余份,有力促进了“甩手家长”依法带娃。

推动综合司法保护

照亮“隐秘的角落”

“酒店工作人员怎么不核实身份信息?为什么不联系孩子的父母?”2023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性侵幼女案件中发现,多名未成年男女在酒店同住一间房。随后,检察官对近3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发生在旅馆、酒店的占比近五成,涉案旅馆都存在入住登记不规范、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公安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监督市公安局“一案双查”,对涉案旅馆进行处理,并开展行业治理排查,落实“五必须”制度加强普法宣传。督促公安机关对10家旅馆进行了行政处罚,共行政罚款4.5万元,对于其中擅自经营旅馆业的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旅馆业。

同时,针对宾馆、酒店等场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高发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酒店、KTV、酒吧等娱乐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整治,巡查宾馆45家、KTV经营娱乐场所67家、洗浴中心4家、酒吧2家,发现3处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整改隐患8家,下达整改通知11家。

创新普法宣传方式

护航莘莘学子追梦路

2023年,市人民检察院在“六一”儿童节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中学生等走进检察机关,举办模拟法庭并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活动获得社会各界一致好评。暑假期间,邀请百余名小学生走进潜江未检法治教育基地,聘请小小法治宣讲员与法治副校长共同走入“彩虹行动”帮扶点,帮助留守儿童学会自我保护,远离侵害。

“模拟法庭、法治动漫、情景模拟短剧……这样的法治活动既有趣,又能帮助我们学到法律知识,希望能多多举办。”孩子们兴奋地说道。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实现了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通过“线上”“线下”等宣传方式,开展法治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其中检察长走进校园进行法治巡讲获得湖北检察好新闻荣誉。积极贯彻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从业限制制度的宣传力度,开展强制报告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针对2起未落实强制报告的情况,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监督解除教师职务或取消教师资格5人,开展入职查询3000余人次。(潜江日报 记者 马煜 通讯员 熊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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