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1日通过,并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分六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了综合性、前瞻性、实用性的规定。其中,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从“热爱祖国、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卫生、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交通秩序、维护邻里和谐、维护乡村文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网络电信文明、维护医疗文明、维护校园文明、维护旅游文明、维护经营文明”等方面对公民的日常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还注重了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条例》对村容整洁、生产环保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佩戴口罩、禁食野生动物、使用公勺公筷等提出了要求。针对当前开车、过马路时使用电子设备影响通行安全情况,规定驾驶人驾驶车辆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和观看视频节目;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等内容。为了助推大气污染治理,对毁绿种菜、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焚烧垃圾、超标排放油烟等作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在法律、法规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荆门日报 记者 胡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