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年有余,经过多次调研、修改、审议等程序,3月1日起,《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黄冈市第一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我市制定《条例》,就是从制度层面探索文明入法、德法共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进而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提高全市依法治理水平。
《条例》由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并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条例》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草,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基本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运用“法律”武器,明确了公民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交通出行、社区秩序、文明用餐等多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规正和导向作用。
《条例》有针对性地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测评的重要指标内容纳入其中,将前期创建工作的许多成功经验总结于内,进一步转化、固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法规条款,为更好地开展创建工作夯实了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今年是《条例》的贯彻施行宣传普及年。市委宣传部和市创文指挥部将组织开展以“我知晓、我行动、我示范”为主题的宣贯活动,一季度一主题,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普及《条例》,以法治建设助推黄冈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黄冈日报 记者汪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