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贴小广告等不文明行为,是不文明陋习。1月1日施行的《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整治这些不文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17日,十堰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张罡辉表示,城管部门将采取四项措施治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全力宣传贯彻执行《条例》。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勤洗手、勤打扫,打喷嚏或者咳嗽时遮掩口鼻,不随地吐痰、便溺;第三项规定,公民应参与垃圾源头减量,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六项规定,禁止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张罡辉表示,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张罡辉表示,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车载喇叭、4G远程广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有关内容,积极营造学习《条例》、践行《条例》的良好氛围。《条例》颁布以来,市城管执法委多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并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 二是开展城管进社区、进学校,结合党员下沉社区双报到、志愿服务随手拍等活动,积极向市民解读《条例》。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常态化开展敲门行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条例》有关条款对乱扔、乱泼、乱倒、乱贴的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四是利用数字城管全景动态取证系统、平安十堰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对沿街门店进行重点监管,及时查处各种不文明行为,从而推动广大市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十堰晚报记者 吴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