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荆门市九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召开,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前期,市人大、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组织成立了工作专班,经历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倡导、保障与支持、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五十四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文明交通、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社区和谐、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将高空抛物、噪音扰民、侵占车位、毁绿种菜、乱穿马路、违规养犬、亵渎英烈、食用野味等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市民反响强烈、普遍厌恶的陈规陋习,列为市民行为“负面清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结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荆门市将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下一步将按程序以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荆门日报 记者胡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