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记者从黄冈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获悉,《黄冈市“民间河湖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我市将公开征集和选用“民间河湖长”参与治水护河。
《办法》规定,“民间河湖长”是指按照自主自愿原则,由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热心于河湖保护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和从事保护河湖公益活动的志愿团体。“民间河湖长”对象可以是自然人、公益组织、企业、学校等社会力量,其工作职责主要为:巡查责任河湖,保护和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健康;宣传河湖保护理念和政策,带动群众保护河湖;参与协调涉河湖社会行为,引导群众与职能部门良性互动;及时、积极收集群众提出的河湖水生态环境意见、建议及看法,加强与地方政府、联系部门、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沟通协调,参与协助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
《办法》指出,“民间河湖长”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龄18-65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热心公益,富有正义感和志愿服务精神;能参与河湖治理管护义务宣传、巡查和监督。“民间河湖长”为法人或社会团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法人或团体应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法人或团体负责人重视河湖保护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能定期开展巡查,掌握河湖现状,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由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颁发《黄冈市“民间河湖长”聘用证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民间河湖长”提供服务。(鄂东晚报 记者王桑 通讯员赵飞 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