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后被免予起诉——襄阳检察探索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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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2-22 09:09    来源:湖北文明网

  “通过参与汉江保护社会志愿服务,我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给了我们弥补的机会。”近日,老河口市仙人渡镇柴店岗村,曾经的犯罪嫌疑人蒋氏叔侄说。

  2021年3月以来,襄阳市检察机关探索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将社会志愿服务引入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真实性的考察和判断,同时兼顾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截至目前,已有77件87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考察合格后被依法免予起诉。

  襄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梁莉表示,全市检察机关正以此为抓手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司法效率、融入社会治理新格局。

  这些案子为何相对不起诉?

  蒋氏叔侄俩是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老河口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展审查,认定二人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但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捕捞时间较短、在查获时尚未捕捞到渔获物,危害性相对较小,为实现惩戒效果和教育效果,该院决定让二人参与保护汉江社会志愿服务。

  经考察,2021年12月20日,二人所在的村委会认为其志愿服务合格,老河口市检察院结合该案案情、二人悔罪态度、社会志愿服务情况,依法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这些案子都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也自愿认罪认罚,如果起诉甚至让他们受到刑罚,不仅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不符,而且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真心悔悟,回归社会。”襄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传军说,但如果就此放过,又无法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戒和教育。

  “在社会志愿服务时长完成并经考察后,我们检察机关再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处理。”杨传军介绍,2021年3月以来,襄阳市检察院在老河口开始试点,2021年12月,该工作向全市推广。襄阳市政法委和检察院联合印发《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方案(试行)》,其中包含流程图、告知书、评价表等内容,对这项举措进行规范化和具体化。

  以《社会志愿服务效果评价量表》为例,公安、检察等5大类监管单位和组织是评价主体,确定社会志愿服务评价指标14项,共设置100分,被考核人得80分以上,社会志愿服务通过;得60-80分,延长社会志愿服务时长;得分低于60分,社会志愿服务不合格,即认罪悔罪不真实,无悔改表现,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给轻罪者一个弥补机会

  2021年10月22日,一场听证会在老河口市检察院进行,来自该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等10余人对陈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进行公开听证。

  陈某之前因为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依法逮捕,但案情轻微,且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要求其参与社会志愿服务,考察其认罪认罚态度。

  陈某志愿服务完毕后,依据所在辖区提供的其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相关材料和检察机关的实地回访情况,参加这次听证会的人员一致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老河口市检察院结合该案案情、悔罪态度、社会志愿服务情况等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截至2022年1月20日,经犯罪嫌疑人自愿申请,在老河口市检察院协调、组织,各接收单位配合下,共计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时长完成并考察合格77件87人。

  襄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陈爽表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占比较高,这些案件如果简单“一诉了之”,有时不仅让当事人的工作、家庭受到影响,还会给企业发展、区域稳定带来隐患。采取社会志愿服务的方式,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有效惩治,有助于化解矛盾,也能通过提供社会志愿服务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

  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

  老河口市居民龚某,一次“喝高”后驾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考察龚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老河口检察院安排其到老河口市张集镇,跟随派出所民警开展普法宣传、交通引导等工作。

  “通过这些工作,我不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也体会到警察工作的不易,今后再也不敢酒驾了。”龚某说。

  张集派出所所长梁禹说,龚某自己就是酒驾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他的现身说法,开展社会志愿服务,对当地居民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本意。”案件承办检察官说,目前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不仅自身认识到了错误,还通过社会志愿服务中的现身说法,让周边群众受到教育,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除了试点院,谷城县检察院制作《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志愿服务宣传手册》发放到各相关部门,对近期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进行梳理筛查,经研究,已对2件决定相对不起诉案件要求开展社会志愿服务,相关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正在进行中。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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