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北省慈善条例》提出,省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日”。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应急慈善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慈善工作中的各自职责,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和水平;应该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动态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开展应急慈善捐赠物资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等工作。
在促进措施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慈善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慈善理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捐赠体系,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点、慈善超市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慈善设施,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条例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组织章程、成员、重要关联方、管理制度等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情况;慈善信托情况等。(农村新报 记者肖敏、通讯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