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从省法院获悉,经省委编办批复,全省10个基层法院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牌匾,承担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这标志着我省法院“1+5+10+N”环资审判组织体系初步建立。
3月11日上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汉江集团、丹江口市凉水河镇白龙泉村等司法保护基地举行集中揭牌仪式。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门机构,是做好环资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省法院此前下发的《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全省设立有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即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性质的案件统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没有设立环资庭的中院要专门指定一个审判庭或审判团队负责辖区内的环资案件;辖区内有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基层法院,要专门指定一个审判庭或审判团队负责辖区内环资案件的审理工作。
近年来,在省法院及武汉海事法院、武汉中院、宜昌中院、汉江中院、十堰中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湖北法院围绕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资审判专门机构向基层延伸,并促成此次10个基层法院获批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同时,省法院指导未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基层法院建立稳定的审判队伍,确保环资审判工作有分管领导、有专门团队、有联络人员,从而形成全省法院“1+5+10+N”环资审判组织体系。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契机,为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湖北日报 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蔡蕾、姚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