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立法 分类要求可纳入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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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6-03 09:58    来源:湖北文明网

  “重点围绕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提出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5月31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住建厅厅长李昌海作关于《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提出,城乡生活垃圾分为4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在源头减量方面,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应按标准配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条例(草案)》还提出,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村委会应该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和指导工作,村委会可以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针对疫情中暴露出的垃圾处理短板,《条例(草案)》规定,传染病防疫期间,医疗机构和隔离点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当按照防疫标准进行消毒杀菌处置。

  垃圾混合投放,将面临处罚。《条例(草案)》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个人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此外,如出现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例(草案)》拟要求相关部门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农村新报 记者肖敏)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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