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虽小,却牵着民生,连着文明。
近年来,武汉市坚持政府推动、市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助力生态化大武汉建设。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预计一个多月后实施。5月12日,武汉市城管执法委就《办法》相关条款及后续执行等进行解读。
四分类表述更具体,便于分类
武汉市城管执法委介绍,按照“大分流、细分类”原则,《办法》明确的生活垃圾四大类,表述得更加具体,便于市民和单位分类。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农药瓶等。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厨余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产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单位违规,最高可罚5万元
垃圾分类涉及投放、收集、运输以及处理等系列环节。
强制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应当按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办法》明确,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设定法律责任条款,处罚主体为武汉市各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针对相关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投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地点贮存或收运、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等情况,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条款,给予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罚款。
个人违规,并非一次投放不对就罚
针对居民个人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容器的,例如将厨余垃圾投放到可回收垃圾桶中、乱倒装修垃圾和可回收大件垃圾、将动物尸体投混入生活垃圾中等,《办法》明确将给予50元至200元罚款。
“目的不是处罚,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投放意识。”武汉市城管执法委法制处相关负责人称,对于个人处罚的问题,并不是说一次投放不对就处罚,前期重在开展大量宣传教育,让市民了解、参与垃圾分类。市民了解之后,投放时如果不遵守规定随意投放,且拒不改正,这种情况下才会选择法律手段,坚持教育和处罚结合原则。
据介绍,今年,武汉市城管执法委将在符合条件的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目前,全市每天产生生活垃圾约1.1万吨。下一步,将新扩建一批处置设施,保障强制垃圾分类工作顺利推进。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夏中华 通讯员 金辉)